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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予交付财产买受人能否申请撤销拍卖?
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予交付财产,通常能认为系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同样,虽然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物权即发生移转,但是否完成变更登记,对买受人权利行使及保护亦影响重大。因此,正常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完成过户登记。此外,即使因法定原因未依法交付或者过户,但时间过长也会导致买受人购买目的没办法达成,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亦宜撤销拍卖。
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米业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借款人林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万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时用某某米业公司坐落在**县**镇**村**号**村房**号**号**号**号**号**号房**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林某到期未还,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勃利县法院)作出调解书,并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黑092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查封某某米业企业来提供的抵押财产。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知系列房产被拍卖后提出异议,铁岭中院认为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登记权,故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某县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黑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某某米业公司坐落在勃利县**镇**村**号**村房**号**号**号**号**号**号房**享有抵押权。
铁岭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原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米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勃利县法院作出(2020)黑0921民撤1号判决,判令:撤销(2019)黑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某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认为,某某银行已经就案涉土地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就案涉土地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权已经设立,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初1818号确认某某银行享有抵押权正确,应予维持,七台河中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黑09民终421号民事判决:撤销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撤1号判决,维持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初1818号判决。
某某银行与原某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诉讼系列案,勃利县法院分别作出(2020)黑0921行初11号、(2020)黑0921行初12号、(2020)黑0921行初10号、(2020)黑0921行初9号行政判决,判令分别撤销X**6号、X**7号、X**5号、X**4号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房地产管理处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以某县房地产管理处已不具备所诉行政行为相关职权为由,发回重审,因某某银行拒绝变更被告,2021年5月17日,勃利县法院作出(2020)黑0921行初11号、(2020)黑0921行初14号、(2020)黑0921行初12号、(2020)黑0921行初16号行政裁定,驳回某某银行起诉。
某某银行与勃利县**、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米业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系列案,勃利县法院查明原勃利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某某米业公司申请将已被抵押的房屋进行了初始登记,产权来源为新建,并于2014年7月15日颁发了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勃利县不动产中心行为属主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反法律。勃利县法院分别作出(2021)黑0921行初30号、(2021)黑0921行初28号、(2021)黑0921行初27号、(2021)黑0921行初29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勃利县**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认为勃利县**在为某某米业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某某米业公司未提交房子已竣工证明,未履行实地查看、审核的程序,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的房屋以初始登记形式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对同一房屋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程序违反法律。七台河中院同时认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为善意取得,一审撤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屋的登记行为,将损害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七台河中院于2022年11月29日分别作出(2021)黑09行终73号、(2021)黑09行终74号、(2021)黑09行终75号、(2021)黑09行终77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2021)黑0921行初30号、(2021)黑0921行初28号、(2021)黑0921行初27号、(2021)黑0921行初29号行政判决,确认颁发的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
此外,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已经向执行法院交付竞买标的物对应价款,拍卖成交的案涉财产至今未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关于执行法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案涉房屋土地产权变更手续及实物交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亦据此着重强调,“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规定精神,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交付拍卖成交的财产,是拍卖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否则买受人购买目的没办法达成。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予交付财产,通常能认为系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同样,虽然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物权即发生移转,但是否完成变更登记,对买受人权利行使及保护亦影响重大。因此,正常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完成过户登记。此外,即使因法定原因未依法交付或者过户,但时间过长也会导致买受人购买目的没办法达成,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亦宜撤销拍卖。本案中,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确认拍卖成交,并裁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有。至此,拍卖程序并未完全结束,后续案涉房产、土地、设备等财产交付、过户等依旧属于整个拍卖程序中的环节。自2016年9月22日竞买成功后,案涉房产在长达八年多时间里未完成实际交付,案涉房产至今亦未完成过户手续。鉴于买受人竞买目的在长达八年时间里未实现,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本院对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拍卖的请求予以支持。执行法院应当返还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交付款项及实际产生的孳息。
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铁岭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从业以来,先后为先后为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金科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锦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好喜地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优品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家企业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或非诉法律顾问服务。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参与开封市某国有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收购工商银行等不良资产包的不良资产现场尽调及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参与某商业公司商业返租事宜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诉讼服务领域,先后代理过某置业公司与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群体性诉讼、某置业公司与业主逾期交房群体性纠纷、某商业公司与业主托管合同纠纷群体性诉讼。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